实行计件工资的影响
法律贴士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情形。那么,在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认定加班呢?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计件工资制下认定加班的标准为“双超”,既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很多用人单位误以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形。这种说法,其实是混淆了工资发放形式(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计件工资制想当然地认为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报酬计算的一种方式,它并不能改变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标准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特别提醒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双超”,还有超“法定工作时间”或超“劳动定额”这两种“单超”情况,前者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定额数量,而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去完成未完成部分,如果制定的劳动定额科学合理,这种情形不属于加班。后者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这种“单超”也不属于加班情形,但建议用人单位确定一个高于普通计价单价的“超额计件单价”,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本案中,吴某一方面平时延时加班,双休日也没怎么休息,明显超过法定的标准工时,另一方面,超额完成每月的劳动定额,如此“双超”,可以认定吴某加班事实存在。在市总工会多次协调下,公司答应支付吴某4个月的加班工资,并修改完善公司关于劳动定额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交职代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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