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期间被辞退企业是不是违法
A农民工患上血癌
2011年8月,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的农民工张某经培训体检合格后,进入我市某企业工作。当年8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次年4月18日,他在上班期间突然发烧、拉肚子,被同事紧急送到山西武警总队医院后,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得知消息,张某懵了。自己入职体检时身体十分健康,怎么会突然之间得了这种病,会不会与自己平时工作的场所有关?联想到在车间里因制作模具,常会接触到粉尘、防锈油、喷漆等污染物,张某带着怀疑来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B不患病期间被辞退
2013年4月,在工作站律师建议下,他先后到三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他得的病不是苯所致白血病,也并不是职业病肿瘤。在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所在单位给予了他24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为他募集善款,也通过医保报销为他分担了部分治疗费用。可就在去年4月19日,在单位给他的医疗期刚到期时,单位便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单位将不再为他缴纳医保,而他必须独自承担今后的医疗费。
C用人单位系违法
单位在得知他申请职业病鉴定后,也请了一家鉴定机构到张某曾工作过的车间,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车间存在两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一种是化学有害因素,如粉尘和溶剂汽油等,另一种是物理因素,如噪声和高温等,但以上危害因素都在国家规范的标准范围之内。律师认为,尽管如此,但张某确实在有危害因素的环境中工作了8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作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且,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冯律师代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为张某另行安排工作。
此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庭审时,来自省法律援助中心、我市高新区工会以及湖北省房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均全程参加。市仲裁委先后组织3次开庭调解未果后,最终裁定用人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为他另行安排岗位。裁决生效后,目前张某正与单位协商为其安排适合岗位。
法规链接
《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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