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李先生在职时,该公司已经拖欠了他两个月的工资,属违法在先,按规定李先生随时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劳动保障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李先生的工资1000余元。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Copyright © 2020-2023 合肥互推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06053号-11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