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未参加劳动和工作,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工资
某外商独资企业成立后,全体中方员工一致推选制造部部长肖某为公司的工会主席。由于肖某既是公司的生产骨干,又敢在外国老板面前替员工说话,所以,员工们对他都很敬佩。去年,肖某被某区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干部”,并且还被选举为区工会会员代表。
今年初,区工会决定1月13日(星期三)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求肖某参加。当肖某拿着会议通知向公司请假时,总经理表示,现在公司的生产很忙,制造部更是忙得不可开交,如果肖某去外面开会,很可能就会影响生产,因此,他希望肖某不要去开这个会,还是留在公司指挥生产。肖某却认为,自己既然是区工会的会员代表,就应该出席这次代表大会,于是,他表示坚决要参加会议。总经理最后表示,“你去开会也可以,但必须要把制造部的工作事先安排好。”
1月13日肖某参加了区工会召开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但到了月底,当肖某到公司财务部领工资时却突然发现,自己被扣了一天的工资。经询问才得知,因为1月13日他外出参加会议,电子考勤卡上记录为缺勤,公司对此按事假进行了处理,所以扣发了当日的工资。
肖某认为,自己开会之前请了假,且把制造部的工作也已安排妥当,根本没有因为开会而影响部门的生产,公司扣发工资是无理的。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补发其1月13日的工资。
公司向仲裁机构答辩到:肖某在公司生产繁忙时,请假外出开会,对公司生产很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准许其参加会议,已属十分照顾。对其按事假处理,更是合情合理。因为毕竟他当天没来上班,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理应扣除工资。
公司是否可以扣发肖某的工资?
【点评】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未参加劳动和工作,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工资?
对此问题,劳动法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条规定中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下列活动:⑴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⑵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所召开的会议;⑶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⑷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⑸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⑹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按照上述第⑵种情形,本案中的肖某作为区工会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因此,他不仅有权占用工作时间去参加此会议,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虽然未参加劳动和工作,致使用人单位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讲,劳动者在此期间所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用人单位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应负有向肖某支付参加会议期间的工资的法定义务。公司对肖某按事假处理,并以按劳分配原则为理由,扣发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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