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立案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放
案情简介:王某系一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因涉嫌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刑事扣留。单位得知并证实上述事情后,认为该员工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停发该员工的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解除了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在被刑拘三十七天以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得知公司上述决定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发上述期间的工资,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上述案件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用人单位可停发该员工的工资,但不应当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支付工资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但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王某并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点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上述期间,劳动者王某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当然没有义务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可停发该员工的工资,并可以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的全部诉求均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劳动会同法》第三十九条必然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措施,说明其已进入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由用人单位进行随意进行扩大化解释,劳动者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只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强制手段,并不导致得出劳动者就一定有罪的必然结论。王某因客观原因,其人身自由被公安机关依法限制,单位可以停发其工资,但应当暂时保留劳动关系,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后(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等),用人单位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刑拘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从在立案过程中,对于涉及民生的案件,一律优先办理,利用一切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务必追根溯源,一一查清。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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