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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模医药费报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沈阳市劳动模范的医药费报销

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报销比例将提高至95%,符合条件的退休劳动模范,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提高后的比例报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的机关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提高为95%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统一支付。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标准统一按95%执行,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按95%执行。此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予以报销。

二、相关补充

由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由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沈农大发[2003]85号)文件规定,我校离休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大一院、盛京医院、金秋医院、省医院、辽宁中医大学附属一院、辽宁中医大学附属二院、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沈河区口腔医院、沈阳市口腔医院、202医院、陆军总院、245医院、沈阳农业大学医院。调整后沈河区口腔医院不再作为我校的定点医院,其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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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律师 工资 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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