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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的工资组成部分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标准工时的工资组成部分是怎样的

基本工资:全年(含所有节假日及法定假日)均发放基本工资;正常天数:即为本月日历总天数减去本月内所有周六、日天数及法定节假日天数;正常工时:即为本月正常天数*8小时/每天;平日加班工时:指本月周一至周五加班总时数之和;例假日加班时:指本月所有周六、日加班时数之和;国假日加班时:指本月遇到法定假日加班,其时数之和;合计工时:正常工时+平日加班工时+例假日加班工时+国假日加班工时;例假日加班费150%;国假日加班费200%;法定假日加班费300%;杂项津贴:(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实际上班时数代收保险:按照员工自愿的原则购买保险,依当地政府规定实施(具体购买何险种/个人及公司负担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标准执行);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代收保险)*个人所得税比例(所得税比例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基本工资+所有加班费+杂项津贴-代收保险-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公司的工资组成部分。

加班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是我们社会连接劳动人民与企业家的媒介,也是我们劳动人民生活的基础,所以我们法律是非常注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遇到非法工资发放制度,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对此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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