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公务员病故如何领取抚恤金
一、在职公务员病故怎样领取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孙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在职公务员死亡有多少抚恤金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2]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程序
提交材料:
1、《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办理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因病死亡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故所在医院出具);
4、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5、死者与办理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第5项外,均需出具原件;材料3、4需同时提供复印件2份;办理人为本校教职工的,不需提供材料2。
办事程序:
(一)办理人在教职工死亡当月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至人事处劳资办公室;
(二)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向代理人出示《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标准的说明》;
(三)人事处劳资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计算出死亡教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具体数额,经代理人办确认后在《关于××教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说明》上签字。
(四)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费、抚恤金发放通知及停发工资通知发至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丧葬费费、抚恤金并在下月予以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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