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跑路”构成犯罪吗
老板欠薪“跑路”构不构成犯罪
【案例介绍】
今年46岁的屈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2013年1月份以来,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从而拖欠了在本公司务工的7名农民工的13多万元工资。要不到血汗钱的农民工便求助于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即展开调查,很快就查明了事实,依法对屈某及其公司下达了限期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可是,老板屈某对人社部门限期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不予理睬,依然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还逃离了天长,关掉了手机,人社部门至今无法联系到屈某本人。
2016年1月29日,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的材料移送到天长市公安局后,天长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当即指令治安大队立案侦查。
经过艰苦的走访、摸排和追踪,警方依然没有发现屈某的躲藏地点,于是,天长市公安局一边继续追捕屈某,一边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犯罪嫌疑人屈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全国公安机关通缉。
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屈某终于在江苏省扬州市的邗江区被追捕的民警抓获归案,并押回天长。
2月26日上午,办理此案的天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文介绍说,目前,犯罪嫌疑人屈某已经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下午,在天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的协调下,犯罪嫌疑人屈某的亲属已经出面,与农民工协商后,达成了协议,由屈某的亲属先替屈某支付部分欠薪,剩余的欠款按协议分期付清。7名农民工对警方依法打击耍赖的老板、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感谢。
【小编说法】
1、转移财产或者跑路都将触犯刑罚
什么情况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种是转移财产,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等;另一种是法人代表逃跑或藏匿。
此外,在金额方面也有要求,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2、两种欠薪情况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法司法解释对刑法欠薪入罪“数额较大”做了具体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条件,即可入罪: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的。
3、公司不发工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企业公司的规定,我国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对此进行了规制,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对相关的企业工资进行了规制,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义务,除了要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拒绝,可以依据《劳动法》第77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老板欠薪“跑路”构不构成犯罪”问题进行的解答,从以上案件可以知道,老板欠薪跑路属于故意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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