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一、仲*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三、仲*庭审理一般分为准备庭审理和正式庭审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庭可将准备庭和正式庭审理程序合并进行。对案情复杂、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等劳动争议案件,仲*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审。
四、准备庭为正式审理前的程序性庭审,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请求事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方式,对事实进行简单调查,并进行调解。
五、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对庭审笔录在签字时认为要补充意见的,须经仲*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仲*庭记录在案,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六、在庭审中,申诉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由仲*庭记录在案。对撤回的仲裁请求,仲*庭不再处理。申诉人变更仲裁请求,由仲*庭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继续处理。
七、申诉人新增仲裁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仲*庭可以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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