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限用人单位对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发生劳动争议的,将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今后,经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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