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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遭欠薪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不服裁决拒还欠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创作歌手与文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劳动合同关系?青年歌手李*寿与**文化公司签订《创作歌手合同》,**文化公司单方面撕毁合同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执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昨日,此案在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庭二次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公司不服裁决拒还欠薪

    据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委陈*文仲裁员介绍:“这可能是大陆首例歌手劳动争议仲裁案”。

    2006年,歌手李*寿与**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创作歌手合同》。双方约定**文化公司每月向李*寿支付工资和住房补贴,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原创作品专辑的年利分红。2007年,**文化公司就推出了李*寿的《伤感雨》与《忧郁王子》两张原创专辑。到2009年5月,李*寿并未得到该公司的任何年利分红。

    2009年5月底,李*寿发现该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他以为公司疏漏了,直到6月,仍不见公司给他发放工资,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书面指正,并要求解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一直未予答复。

    无奈之下,李*寿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寻求帮助。在得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指点之后,李*寿向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该案后,查明李*寿的工作由**文化公司安排,并受其管理,支付工资,认定李*寿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裁决**文化公司在3日内支付所欠工资。

    在裁决书未下达之前,**文化公司先后向李*寿补发了两个通知,称停止支付李*寿工资是对其做出指正并扣发相关报酬,并声称李*寿是放弃相关权利主动解除合同,拒绝执行白云区仲裁委的裁决。

    庭审焦点歌手合同是否劳动合同?

    在昨日的庭审中,**文化公司认为,李*寿与该公司签订《创作歌手合同》,将其演唱事业的代理权、管理权全部授予**文化公司,是代理经纪合约,而不是劳动合同。

    李*寿的代理律师周*剑认为,李*寿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和著作权合同的“混合体”,而这种合同从多方面限制歌手的活动。白云区仲裁委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裁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疑肯定了李*寿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而牵涉到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提交相关证据时,**文化公司提交了一份《考勤制度》,以李*寿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当仲裁员问及这份考勤制度何时颁布时,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是2009年9月”。当她意识到这个时间是在仲裁裁决书下达之后时,补充道:“这个公司的管理不怎么规范”。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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