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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究竟为谁前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故我现在很怀疑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现实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取消该前置程序,采取与商事仲裁相同的程序,当事人协商同意采取仲裁的,才予以仲裁。否者,由当事人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李*军教授指出。

一次仲裁三次诉讼后无路可走

2004年2月17日上午9:00时许,梁平县蟠龙镇义和村的农民蒋*森在运义(黄*义妻子李*群开办)碎石厂攀岩排险过程中,所使用的保险绳突然断裂,他从十多米高的岩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治疗,共花去一万余元,黄*义仅支付了部分费用。2005年1月26日,经工伤认定后,蒋*森向梁平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黄*义支付医药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42193.43元。

2005年5月23日,仲裁裁决认为,李*群属非法用工行为。遂裁决李*群一次性支付蒋*森医药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合计38751.73元。

同年6月23日,李*群起诉梁平县劳动部门认为自己雇用蒋*森属合法用工,且没有向其送达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因此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05年9月20日,一审裁判认为,2003年10月李*群之夫黄*义以碎石厂业主名义与其他14家碎石厂业主联合成立**石厂,从此,运义碎石厂因合并到**石厂而终止,蒋*森将已经终止的运义碎石厂列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属于错列了用人单位。于是撤销原工伤认定,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梁平县劳动部门和蒋*森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今年年1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因蒋*森是否转变为**石厂工人的确认可能涉及**石厂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因此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了原审判决,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3月20日,梁平县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应以**石厂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最终撤销了梁平县劳动部门的原工伤认定,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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