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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本案中的林某是位高级白领,在一家私企担任策划工作,离职后,因为用人单位不按照承诺给其补偿金,将单位申诉至仲裁委员会。由此,在这个原本简单的“讨薪”案件中,却一波三折地引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话题——如何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也是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判断能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前提。

因此,记者希望通过林某的事例,使广大读者也能从中获得相关的法律引导,碰到类似问题,别再误入法律盲点,而应及时依法维护权益。

◆侵权事实

公司不按承诺给钱

职工无奈讨要说法

2007年1月,林某应聘到某文化公司担任策划人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责任和工资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都如约履行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08年3月,该文化公司因工作需要,不打算继续聘用林某,于是和林某经过友好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林某各种补偿金共计30000元。可是,在之后的3个月中,该公司仅仅支付给林某10000元,剩余钱林某多次追要也终没要回。

2008年8月20日,林某为此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其剩余的补偿金20000元。一周后,仲裁委员会以林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为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对此,林某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一直都没有间断地在和该公司协商讨要这笔钱,是该公司不守承诺拖着不给,现在没办法才申诉到仲裁,怎么就过了时效了?

在林某不知所措之际,他在向市总法律服务中心的咨询中了解到:从2008年5月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于是,他再次将单位起诉到法院,力求为自己讨个说法。

◆案例解剖

仲裁时效没有超出

法院判决公司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其实该案件本身很简单,双方争议的问题比较清晰。焦点就是林某向公司索要剩余的劳动所得以及失业补偿金共计20000元。那么,这起案件是否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这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能够适用,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该法。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能适用,由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才会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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