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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完善。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程序设计复杂,周期过长;(2)仲裁时效过短;(3)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列举规定,但效力较低。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作了明确列举:(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上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将劳动争议列举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种。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律的颁布,似应修改完善,譬如将劳动合同纠纷细分为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劳动保险纠纷改为社会保险纠纷并予以细化,删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问题发过批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宗旨、原则、法律依据和程序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胡*涛总书记前不久指出,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制度,以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作为劳动法中的程序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宗旨在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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