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这起劳动争议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原告:张*荣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

张*荣的工作单位原为新沂市农*厂。198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与张*荣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化学工业公司签订了银企联办储蓄所协议,双方联办**路储蓄所,该协议的第五条规定:由**化学工业公司选派的储蓄员,在行政上属**化学工业公司领导,工资待遇、劳保福利、思想教育、工作考核、奖惩及行政管理、晋级评先均由江苏省**化学工业公司负责。张*荣作为**化学工业公司选派的储蓄员在该储蓄所历任储蓄员、储蓄所副主任并主持工作。

1992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成立新沂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6月16日新沂市工商局给该劳动服务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1992年6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与江苏省**市化学工业公司签订了撤销联办所协议,协议内容为:1、从1992年6月1日起撤销原签订的联办协议,改为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租用宿新中路原储蓄所用房,由新沂工商银行支付租金。2、1992年6月1日前,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按原联办协议规定,一次付给应付的代办费。3、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考虑江苏省**化学工业公司现有参与储蓄人员客观情况,负责安排3人到新沂工商银行劳服公司工作,其余人员由江苏省**化学工业公司负责安排。

1992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在未告知张*荣的情况下,即主动将张*荣的档案调入该劳动服务公司,但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仍安排张*荣在储蓄所工作,并于1995年任命张*荣为该储蓄所副主任主持工作。

工*苏发(1997)84号文第1条规定:升格为自办所的所主任由我行选配符合条件的正式干部担任;第4条规定:对于联办所改建中的人员安排,原则上对原有联代办人员进行全面清退,并积极调整劳动组合,以行内员工充实为主渠道,在不形成新的联代办人员的前提下,人员调整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输入劳务的办法,在对原联代办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并重新与单位签订用人协议,其人事、劳资关系仍由企业负责,所签协议人员的花名册,在此项工作结束后,上报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处。

但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并未根据此规定与张*荣原单位重签协议,却在1997年又将张*荣调入新建路储蓄所任副主任并主持工作至2000年6月。至此张*荣认为其被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调入该单位,属于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997年6月20日新沂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后,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又将张*荣的档案转入新沂市**商场。1999年新沂市**商场被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新沂市**商场破产工人人员的名单内又无张*荣的名字。致使张*荣更认为自己是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的正式工作人员。

2000年4月27日,工*苏发(2000)120号第6条规定:加大代办员、临时工清退工作力度,各行要结合网点撤并、机构重组、重新定编、附属机构社会化等方式加大现有代办员、临时工的清退力度。今年,亏损营业机构的代办员、临时工应全部清退,暂未清退的代办员、临时工一律从“职工工资”科目支出,因此形成的增支由各行自行解决。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据此规定于2000年12月29日要求与张*荣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省政府发(2000)80号文及徐*改发(2000)39号文《关于企业分流职工支付安置费标准的意见》支付给张*荣安置费13026元。

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起草了协议书,并要求张*荣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张*荣在协议上写明“补偿费用过低,暂时不同意,保留余地”,签了名并领取安置费。后张*荣数次到省-行、徐州市分-行、新沂市支-行上访要求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恢复其劳动关系,省、徐州市分-行、新沂市支-行一直答应给张*荣重新处理,2001年11月6日**工行及徐州劳动仲裁科人员到新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荣的劳动关系进行重新处理,新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先后与**工行行长谢某某、顾某某、郭某某多次协商,但最终未有结果。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