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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处理]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认为邓某系青岛市居民,其工资关系虽在宁波,但系在青岛市签订并履行合同,本着方便职工的原则,邓某可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于是驳回了被诉人宁波某机械制造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提示]此种情况常出现在外地驻青单位,劳动者虽与外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岛市,产生争议后劳动者往往无力到异地申请仲裁。对于此种情况,《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申诉,对该类争议的管辖,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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