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那省一级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呢,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受理范围及职责,亦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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