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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仲裁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目前我遇到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希望得到律师朋友您的帮助

我与公司在今年发生劳动纠纷,我按照正常的离职手续离职,但是公司要我赔偿公司损失,我没有答应,我是因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并且没有按照培训合同的内容履行而辞职的,但是公司将我仲裁至劳动仲裁部门,过程我参与了,但是仲裁结果我并没有亲自拿到,只是委托朋友帮我取的,结果对我不利,好像没有支持我的理由,让我赔偿公司10余万元,现在仲裁结果已经到了法院执行阶段,而且负责执行的法官也给我打来电话,希望可以和谐解决,而我本人已回到自己家中照顾父亲,我担心法院执行会影响我父母的正常生活,所以也同意和公司调解,但是我害怕公司会提出对我不利的调解要求,我想问的便是:在不能和公司得到和解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再将劳动仲裁时的我提出的理由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呢,并且将劳动仲裁部门告上法庭?因为我感觉劳动仲裁的结果对我是不公平的,按照赔偿值看,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是完全支持了公司的理由。(我现在已经是被这件事弄得焦头烂额,精神上也受到了重大打击,精力憔悴)在此中肯的希望得到各位律师朋友的相助,我将不胜感激!

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解答:

建议你尽可能协商解决,因为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求法院已开始执行,对你是十分不利的,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是错误的,你告仲裁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

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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