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应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当事人有依法申请仲裁的义务。具体要求为: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诉书;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时,预先交纳仲裁费。
(2)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机关指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干扰、阻挠、防碍仲裁活动,不得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
(3)当事人有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要如实陈述事实真相,如实提供证据,辩论应该有理、有节、有据、不得无故拖延,不按时到庭,不协助调查,不得对仲裁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身体伤害等报复行为,不得破坏、阻挠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当事人有遵守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的义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当事人接到之日起满15日以后,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5)当事人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和有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或分别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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