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改革
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规定》将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形成便民长效机制。
一是规定了公开事项。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方便公民寻求、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完善申请渠道和机制。《规定》明确指出,被羁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是确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为有效应对和解决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规定在时效期限即将届满等紧急、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后续补充审查。
四是规范了异地协作机制。为方便群众异地维权,《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时需要异地查证,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
五是明确了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诉讼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则明确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更换承办人员,并对更换具体程序加以明确。
证明经济困难的两种形式
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是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之一,《规定》明确了证明经济困难的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申请人填报经济状况证明表,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经济困难标准审查认定申请人是否经济困难,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查证。
第二种是申请人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定证件、证明材料,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法律援助机构经形式审查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由于这些特定证件、证明材料有明确的发放条件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规定将其集中规定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证明,既有效规范经济困难证明审查工作,也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其他情况
《规定》明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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