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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怎样的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仲裁申请时效是怎样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起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辞职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怎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怎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在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份数。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示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

(5)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是怎样划分的。

根据《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属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市(地、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经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中发生的不属省仲裁委员会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理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6)当事人如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7)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审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前四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己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8)当事人如何交纳仲裁处理费。

仲裁费分为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案件处理费数额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收取,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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