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最新的规定,劳动纠纷仲裁时效现在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与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一样,仲裁时效也是可以中断或中止的,这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话,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就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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