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有哪些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规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是,两种方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核算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取成本法核算时,按上述方法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点评:控制的情况下成本法确认为商誉以及计入当期损益,都是在合并报表上做的,个别报表并不做处理。
三、权益法核算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特别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先看有无剩余股权投资差额,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有剩余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如仍有减值,再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再冲减“投资收益”。并且,计提的减值准备再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时,可以转回。
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作长期投权投资的减值。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股权转让损益的计量有变化
在原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成本法比较简单;权益法则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变得相当简单;新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中,成本法基本一致,而权益法新准则要简单得多。
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1)由于增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此时进行追溯调整。对于两次投资之间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额,除了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部分和分配现金股利部分,投资方直接调整相关的损益外;其他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方一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调整资本公积。
(2)由于减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此时也要进行追溯调整。初始投资和减资之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变动额中,除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部分和分配现金股利部分,投资方直接调整相关的损益外;对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其他变动,除非题目条件告知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使得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等,此笔变动额投资方需要调整资本公积。题目条件未告知被投资方资本公积账面价值有增减变动,但确实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有变化的,我们认为是资产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或减值等,投资方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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