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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案情回顾:员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

李某1999年1月30日入职深圳一家巴士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2008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其后,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张某2009年和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未支持200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裁决理由是:张某在2011年1月主张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追诉时效,故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已超过一年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对法律的误解。

首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的性质,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本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既然如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就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前述案例为例,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才有权享受,《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那么公司可以在2009年度或2010年度安排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在公司一直未明确拒绝给张某享受2008年度年休假的情况下,双方并不存在劳动争议,当然也不存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的申诉主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就上述案例来讲,张某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应当获得支持。

以上就是今天法律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员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想干案例,那么我们必须明确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已超过一年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对法律的误解。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纠纷,请务必让专业律师介入,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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