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如何确定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如何确定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合理;
(二)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五)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已经严格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保证金往往由需要缴纳的注册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确定,这样做很大程度上的,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资本的运转流畅,当然如果保证金缴纳方面遇到问题的也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帮忙,法律援助中心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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