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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在劳动法中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小时工在劳动法中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特权1:可同时与多方签约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法同时指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特权2:可随时解除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该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特权3:可要求15日内结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公司做法不但超过了15日,且所发薪酬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明显违法。

特权4:可要求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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