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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