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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事故罪与他罪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劳动安全事故罪与他罪有什么区别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二者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包括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等方面。对此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或者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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