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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是否可以延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是否可以延长

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也就是说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工作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国家规定了其筹建时间应该是在接到正式申请后一年内完成,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导致公司筹建拖延的允许给予三个月的延长, 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法律援助中心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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