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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员职业病鉴定是否可以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交车驾驶员职业病鉴定是否可以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不能申请认定职业病。国家有一个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只有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才能认定为职业病。所以驾驶员颈推病可申请职业病鉴定吗,是不能的,因为颈椎病腰椎病根本不在目录范围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

一是尘肺;

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是职业中毒;

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是职业性皮肤病;

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是职业性肿瘤;

十是其他职业病,包括: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人的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公交车驾驶员职业病鉴定是不可以的,在上述提到的职业病例子中,虽然驾驶员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存在的,但相关规定还没有对驾驶员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的范围,所以不需要进行职业病的鉴定。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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