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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拿了赔偿还能再做鉴定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职业病拿了赔偿还能再做鉴定吗

职业病拿了赔偿还能再做鉴定,但是没办法再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职业病主要类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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