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可以延长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在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可以延长。
案情
李某经人介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某物资公司木材加工厂工作。2008年11月24日,李某某在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李某某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物资公司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物资公司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李某某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材料不全未被受理。2009年7月13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李某某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010年3月23日,李某某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并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2010年3月29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物资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物资公司以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0年4月23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涉及劳动关系的终审民事判决生效后,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认定李某某所受伤为工伤。物资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1月24日,卫东区人民政府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
物资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缺乏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审判
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物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当前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限制,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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