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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认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四级工伤认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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