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其中,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是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定,**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肌病,克山病,缩窄性心包炎等;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觉症奖外,在心电图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2、高血压病三期(暂按1974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见注二)。
3、胸部各种伤、病,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或反复咯血,经治疗无效者。其中,胸部各种伤、病指严重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弥温性肺间质纤维化或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的严重的胸膜肥厚和粘连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从事轻便活动后有气促等症状出现。
4、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疸等)。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搏性肝硬化,坏死后性肝硬化,胆法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虫性肝硬化等。失代偿期,不包括一度出现腹水经治疗后腹水已经消失的病例。
5、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孟肾炎、多囊肾等肾脏疾病引起肾功不全或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6、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严重的智力、视力、语言障碍,肢体瘫痪或震颤等,经治病无效者。脑血管疾病,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属于疾病:颅脑外伤、颅脑外伤、颅内肿瘤、森林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慢性梅毒性脑膜炎、脑腭瘤、麻痹性痴呆、震颤性麻痹等。
7、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脊髓疾病;脊髓损伤,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病等。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肢体瘫痪,指肌力在三级以下者(包括三级在内,肌力分级见注三)。
8、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每月一次以上),经治疗不逾者。癫痫:包括原发性癫痫及非外伤性继发性癫痛。癫痫有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本条指典型大发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作。
9、糖尿病有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经治疗无效者。“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如高血压病二期,明显的冠心病,严重的糖尿病性肾病、肾孟肾炎、周围神经炎等。
10、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结缔组织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11、脑垂体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逾者。脑垂体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席——汉氏综合症等。甲状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肿等。甲状旁腺疾病: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减退,甲状旁腺瘤等。肾上腺疾病:如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减退。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1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他重度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等。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各种因素,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本条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1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逾者。寄生虫病:指血吸虫病、肺吸虫病、包虫病、囊虫病、中华分枝睾虫病、丝虫病等。
14、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如:二尖瓣手术后“分离术后综合症”,心脏手术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术后的心律紊乱,肝手术后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胆漏及严重的肝功能代偿失调等。
15、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并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如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偿功能障碍,在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16、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难以治逾的消化吸收障碍、重度肠梗阻、胰漏、肠漏、膀胱阴道漏等。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重度肠梗阻:指有反复发作并且常须经过住院治疗方能缓解的病例及手术不能治逾的病例。
17、骨盆骨折后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骼关节脱位或髋臼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逾者。
18、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严重的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癫痛,肢体瘫痪或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癫痛:指脑、脊髓外伤经治疗后所遗有的各种发作的癫痫。肢体瘫痪:(见第七条)
19、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双上肢,双下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裁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裁肢,下肢在踝关节以上裁肢。
20、因伤、病双手基本失去功能、或手指缺损6个以上(包括双拇指全失)、或手指缺损5个以上(包括双拇、食指全失)者。手指缺损:指5个或6个手指缺损,但必须有3个以上的手指在指掌关节处离断者。
21、各主要骨、关节(肩、肘、髋膝关节)伤、病经治疗不见好转,有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条)。脊柱伤、病遗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有两个以上关节功以完全丧失者(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条)”:指肩、肘、髋、膝关节有两个以上强直或畸形达到双下肢、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缺损的程度,但不包括两侧腕关节或两侧踝关节或一个髋关节和一个踝关节的强直或畸形。类风湿性关节可比照本条处理。
22、各种恶性肿瘤治疗不见好转者。“……治疗不见好转”,指确定恶性肿瘤后,经药物治疗、射线治疗、手术等治疗后不见好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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