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虚增指标的手段有哪些
手段之一:虚构业务事项,虚增收入规模
个别企业为了完成下达的收入考核指标,采取售后退货不冲减收入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甚至采取先出售再回购的方式,达到买卖双方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
如某上市公司为避免被标注ST,年末虚构向主要销售方的销售业务,并于次年3月份进行售后退货账务处理。某国有企业向另一国有企业销售一宗商品,确认收入后再从购货方以相同销售价格购入同宗商品,确认为营业成本。实际上,“销售”的商品均未出库,买卖双方也未支付交易对价,所谓的“销售”行为仅仅是几张合同和几笔账务记录。
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六号中对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以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名义核算,虚增收入成本6.6亿元以及中国**集团公司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内部抵销不充分,多计收入、成本1.04亿元的违规问题进行了披露。企业上述做法均是通过虚构业务事项,进而实现虚增收入的不同形式表现。
手段之二:利用补助补贴,虚增利润规模
某些企业为了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收入、利润刚性增长指标,不得不采取非常规手段迎合考核要求完成绩效任务。这些非常规手段中,收到各类补助和补贴资金对形成利润增长的影响最为直接。对企业而言,一种方式是将以前年度形成的利润结余以补助的名义在考核年度结转为当期利润;另一种方式是争取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或分期结转为当期利润。
如某电信公司将前期改制过程中留存的利润以政府补助名义在考核期结转,仅此一项就实现当年利润增长4000万元。据2013年中报披露,66家上市公司截止8月2日收到政府补贴项目资金共计15亿元,这部分资金不论在2013年全额计入利润或者按项目受益期分摊计入利润,都将对资本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手段之三:操纵合并范围,虚增企业规模
企业一般通过组织生产和销售,取得合法收入,并将资金用于提高生产能力,进而形成资产积累和规模提升,实现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但一些企业采取对外投资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扩大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实现企业各项指标快速增长、企业规模快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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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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