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几针构成轻伤
缝几针构成轻伤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
5.2.3 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方厘米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2.4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方厘米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方厘米以上。
5.2.5 轻微伤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轻伤、轻微伤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缝了几针,这种情况是非常含糊的,能否构成轻伤必须要结合相应的判断才可以的,如果是属于面部的创口达到了6厘米以上这种情况,就会构成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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