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拇指致残获赔17万
云阳县一位采煤工人在务工期间掘井运渣时,不幸左手大拇指被砸伤造成截指。为讨回公道,他将他所在的煤矿告上庭,矿主不服又在法庭打起了官司。8月28日,记者获悉,云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用工方一次性支付伤残民工17万余元。
受伤大拇指致残
2004年7月20日说起,云阳县桑坪村19组村民李*富被云阳县**煤矿招为采煤和掘井工人。次年5月16日,李*富在该煤矿老井B区大路掘进时,不幸左手大拇指被砸伤,当日被送到云阳县桑坪卫生院治疗,做了截指术。2005年8月12日,云阳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他左手伤为。同年12月27日,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受伤程度为六级伤残。
反悔协议追加赔偿
2005年5月31日,李*富病愈出院双方达成协议,支付了李*富3500元。
李*富反悔了,一纸申诉递向云阳县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要求新峰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71730元。
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申诉人李*富在被诉人单位做工,虽没有签订,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被认定为工伤和鉴定为六级伤残的证据本委予以支持。
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扣除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3500元后,由被诉人云阳县**煤矿支付申诉人李*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67492元。当事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关系。
用工方不服上法庭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云阳县**煤矿不服,将李*富告上法庭,认为他不信守协议的约定,申请工伤认定及仲裁,在仲裁期间,认为李*富的伤情不符合六级伤残的条件,起诉要求法院驳回李*富的各项申诉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富则辩称,他受伤后双方达成的协议违法,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属最终结论,请求法院维持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各项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认可李*富的六级伤残等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客观、真实并且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伤后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但该协议却是在未对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的行为,其协议未对六级伤残的有关金额进行赔偿,故对原告坚持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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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原告云阳县**煤矿支付给被告李*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71502.40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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