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孔与熊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律问题: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刘*泉与熊*生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大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泉,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福田组。系佛山市**区大良兄弟海鲜酒家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成,**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长胜镇果子园村。
委托代理人陈*锋、葛*志,**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泉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04年10月到原告经营的佛山市**区大良兄弟海鲜酒家工作,任职保安员。2005年5月19日21时许,有一伙客人酒后闹事殴打服务员,被告接受酒家负责人指示,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并通知酒巴部长报警处理,然后有二位客人打了被告几拳,被告回了一拳后,其中一位客人拔出水果刀,往被告身上猛刺几刀,致使被告受伤。当日,被告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坐骨神经损伤。2、全身多处皮肤挫伤。3、头皮血肿。治疗终结后,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六级伤残。2005年9月29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2006年1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原告应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24元,合共60636元。原告不服裁决,于2006年1月25日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规定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提出被告在工作中与他人斗欧,违反治安管理而受伤,不属工伤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告作为雇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计发四十个月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计发八个月本人工资。据此,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及其费用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泉与被告熊*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原告刘*泉于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向被告熊*生支付6063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24元。)本案受理费100元、仲裁费1914元,合共201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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