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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发生意外谁担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发生意外谁承担

应当由新的单位承担工伤死亡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第三十七条继续提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先,在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既未选择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又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公司,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是选择直接与渝A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随后到渝A公司上班。由此,张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张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培训结束后,张某为公司服务两年。此约定属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张某违反了其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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