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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违规转接工程要是发生了工伤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建筑公司应对泥水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决确认建筑公司与泥水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4月,**建筑公司与第三人老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老陈分包**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楼处装修项目中的木工、泥水工、水电工项目,工人由老陈雇佣,工人费用由老陈承担,**建筑公司按总包价的10%支付老陈施工的人工费。

2015年6月,泥水工阿-强经朋友介绍,被老陈雇佣至**建筑公司承包的装修项目中做工,从事泥水工作业。老陈与阿-强口头约定由老陈每日支付其300元工资,并接受老陈的管理。当月,阿-强在作业中从脚手架摔下,脚部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支出近两万元。

2015年7月,阿-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阿-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阿-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认为,阿-强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认识也不知晓阿-强的存在。在仲裁阶段已查明阿-强系受第三人老陈雇佣,而非**建筑公司。阿-强应与老陈构成雇佣关系,而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确认阿-强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阿-强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确认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人老陈认为,同意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法律解读】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各方的陈述,可以确认阿-强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陈。因老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应对阿-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其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不能理解为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阿-强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建筑公司请求确认原告与阿-强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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