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一公交公司的司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本属于工伤范畴,但因其疏忽未能在工伤条例规定的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因其没有工伤认定书对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请求不予支持。后来,公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还是给予王某一定补偿,但相对工伤待遇还是有一定差距。所以,要维护自己的护法权益,不单要知道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还要了解实现自己实体权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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