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住院一年申请工伤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
职工受伤住院一年多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以超出工伤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近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黄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1年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申请,存在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认定超过申请时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因此,工伤申请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本案中,原告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障碍”使其无法行使申请工伤的权利,故本案存在工伤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视为其申请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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