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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怎么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顾名思义,工伤即因工负伤,又称工作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或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工伤是一个法律概念,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对工伤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经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责任等涉及工伤的问题作出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职工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工伤发生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随之而来。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体系下,工伤维权困难重重,本文将围绕工伤维权之路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工伤职工搭建一条“工伤维权绿色通道”。

二、工伤事故特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主要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及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由于这些行业普遍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业管理水平较差,加之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2012年,重庆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374起,死亡1539人,其中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煤矿三大行业的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为1053人、199人、103人,分别占重庆市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68.4%、12.9%和6.7%,三大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占该市总量的88%;2012年,重庆全市法院共受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192件,同比增加111.3%,其中调解结案率不足30%;2013年1月至3月,重庆全市法院受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81件,同比增加62.4%。通过对以上数据及相关统计材料进行分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集中发生在建筑施工、矿山及机械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建筑施工、矿山及机械加工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存在难以预料的异常危险和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大多没有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系数高,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同时,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想方设法减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未在生产场所设置必要的防护及保险装置,未组织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及安全知识培训,这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

(二)新入职的农民工是工伤易发多发群体。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生产技能缺乏,安全意识薄弱,是工伤事故多发易发的隐患所在。企业各级主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机器设备日常检测及保养严重不足,对新入职员工未安排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导致工人安全生产技能无法达标,在工作过程中不能灵活应变及有效预防,极易发生工伤事故。

(三)工伤职工维权难度大,劳资双方矛盾尖锐不易调和。工伤职工维权的最大难度在于维权周期太长,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劳动仲裁、诉讼,耗费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两到三年,这是一条复杂而又漫长的维权之路。大多数企业在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上都不太积极主动,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导致绝大部分工伤事故最后都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造成劳资双方的矛盾极其尖锐,案件处理难度极大。

三、工伤维权之路径探讨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法规普及和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过程,用人单位基于节约成本或盲目乐观等因素也不愿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许多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大量存在。工伤发生后,这些工伤职工只能走上漫长的工伤维权道路,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再到工伤理赔诉讼,这是一个异常艰难和漫长的过程。在当前的劳动法律体系和政策下,工伤职工维权面临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维权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等许多问题,导致很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工伤事故频发、职工维权困难的现状,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

(一)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建筑工矿企业日常生产的安全排查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一线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几率。

(二)对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实行强制岗前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防控意识,对未经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从业限制,从工伤事故发生源头进行最大限度的防堵。

(三)健全工伤事故维权机制,简化工伤职工维权程序,针对大量企业逃避赔偿责任的现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时间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加强工伤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的得到补偿是这个问题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工伤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力求在案件审理中做到以下几点:

(1)加大工伤案件的调解力度,敦促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受伤后一般要住院治疗,会产生大量的医药费,并且在伤愈恢复劳动能力前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工伤职工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案件能尽快了结,拿到赔偿款。基于工伤案件的特性,承办法官应树立“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在审理过程中对用人单位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拖欠工伤赔偿金的严重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从而让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地得到相应赔偿。以南岸法院为例,该院2012年1-4月共受理工伤案件47件,结案32件,结案率68.1%,其中调解结案26件,调解率达到了81.3%,保证大部分工伤职工实现了“及时结案、快速获赔”的愿望。

(2)用好“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等法定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能得到履行

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工伤案件的承办法官应主动建议受伤职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由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汽车或其他财产,通过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汽车等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保证工伤职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得到赔偿;通过实施财产保全,控制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还可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工伤职工进行调解,有利于尽快案结事了。另外,如果工伤职工存在生活极其困难的特殊情况,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先予执行,可解决工伤职工的燃眉之急,在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3)树立“快审快结”的审理思路,最大限度的缩短审理期限

工伤职工维权的最大问题在于维权周期太长,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劳动仲裁、诉讼,耗费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两到三年,这是一条复杂而又漫长的维权之路。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案件时,首先应在庭前组织调解,通过说理释法让用人单位自愿履行赔偿义务,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对庭前调解未果的工伤案件,应尽快安排开庭,并及时作出判决,最大限度的缩短工伤案件的审理期限,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兑现

有的用人单位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这样工伤职工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首先应及时向拖欠赔偿款的用人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负责人明法析理,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主动履行债务;如该用人单位仍拒绝履行,法院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到银行、房交所、车管所及工商部门查询其财产线索,并可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的执行措施,然后按法定程序处置变现,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工伤职工;如通过查询未能找到用人单位的财产线索,法院还可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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