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有哪些方法
一、自购自制方式的核算(成本核算流程)
1、原材料的购进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应该填制材料入库单,将原材料入库。
单到货到:
借:原材料(购货发票)
贷:银行存款(支票根或电汇单)
在货到发票账单未到的情况下,月末应该按合同价格或者计划成本填制入库单暂估入账,到下月初用红字做与暂估入账相同的会计凭证冲回,发票账单到后按正常的材料入库处理。
货到单未到,月末时:
按合同价格或者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入库单)
贷:应付账款——暂付应付账款次月初: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单到后付款时:
借:原材料(购货发票)
贷:银行存款(支票根或电汇单)
2、原材料的领用领用原材料时填制材料出库单,根据材料的用途,按实际成本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领用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出库单)
贷:原材料
3、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包括:(1)直接材料。(2)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3)其他直接费用。(4)制造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注意: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区分: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是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4、汇总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5、完工产品入库入库时要填写产成品入库单。
6、产品销售时结转销售成本销售时要填制出库单。
生产成本包括:①直接人工。②直接材料。③其他直接费。④制造费用。
借:产成品(成本分配表)
贷:生产成本产成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入库单)
贷:产成品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进账单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发票)
月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出库清单)
贷:库存商品
二、委托加工方式的核算
1、委托加工材料的发出在发出材料时要有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清单,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清单)
2、结算加工费、税金、及运杂费等结算加工费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增加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加工完成后收回物资验收入库加工后收回物资时,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
三、研究开发费的核算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应在“管理费用”中设子科目“研究开发费用”,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折旧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研发人员差旅费、研发设备折旧费等明细设置三级科目。
研发人员工资:是指研发部门(技术中心)人员工资以及专为开发项目聘请的专家等人员的劳务费。
研发人员差旅费:是指研发部门(技术中心)人员的差旅费用和用于科研技术交流为目的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支出。
研发设备折旧费:包括研发部门(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对于与生产共用的设备,可按受益台班(或者工时)计算折旧后,将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方面的折旧额计入。
四、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返还减免流转税收入,内资企业记入“补贴收入”科目,外资企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本科目既包括应税补贴收入,又包括免税补贴收入。
税收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补贴收入,必须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的退税款,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园区管委会的返还税款记入补贴收入,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税收会计处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在本期发现前一期或前几期会计差错。
这类差错可归结为两类:一类为不影响损益的计算;另一类为影响损益的调整,需要在发现时调整损益。对于前一类直接调整相应科目即可;对后一类问题,税法规定:会计差错不论重大与非重大,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
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纳税处理:由于新申报表已经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项目,纳税人要在纳税申报时分析处理。一般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各类项目的借方发生额,由于税法规定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不能在申报表中的扣减项目中反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属于应计未计的收益应单独补交所得税后,将应补交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用负数填列,实际上交数在第七十七行(实际上交所得税额)填列。
对于纳税人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出的以前年度应补税的各类问题,应单独计算补税。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事项应反映对纳税所属期税款的计算;另一方面将以前年度的各类收益并入当期,有可能冲抵当期亏损。
六、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1、税率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税率式优惠即直接减低适用税率,例如:对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式优惠属于法定减免,并且在申报表中不直接反映减免的所得税额,一般不作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只需按照实际应缴税额计提并缴纳所得税。
2、税额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税额式优惠即直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如:对于乡镇企业减征应纳税款的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以及在一定年度内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税基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税基式优惠即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4、混合式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混合式优惠即上述三种优惠的组合,例如税率式优惠与税基式优惠的组合、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的组合等。
对于上述2、3、4种情况的减免的税额应记入“资本公积——减免所得税”科目。
如果不按照上述原则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就会出现企业在“所得税”科目只记录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税后净利润,使少记录的所得税费用转化为可供企业分配的税后净利润,税后净利润既有可能转增资本(股本),更有可能直接分配给投资者,当然也有可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必须对减免的所得税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将减免的所得税用于转增资本(股本)或弥补亏损,防止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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