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不能按遗产分配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刘*勇是原告刘*才、林*春婚生子、被告史*兰之夫、被告刘*志之父。2005年6月28日,刘*勇驾驶川ACR37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清江镇往荣丰村方向行驶的上班途中,行至荣丰村19组到22组之间路段,与相向行驶的由陈*华驾驶的川F31757普通货车相碰,刘*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华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实际支付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刘*志生活费6371.10元、原告刘*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春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经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原告刘*才、林*春、被告史*兰、刘*志与陈*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富赔偿原告刘*才、林*春、被告史*兰、刘*志损失4万元。
2007年10月16日,经有关部门解决,因刘*勇死亡,**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刘*才、林*春、被告史*兰、刘*志工伤死亡补助金2.1万元、丧葬补助费120元,计21120元。
原告刘*才、林*春、被告史*兰、刘*志,共获得赔偿款61120元。后,原告刘*才、林*春、被告史*兰、刘*志为上述款项各自应得的份额发生纠纷。
法院另查明,原告刘*才、林*春除刘*勇外,还有一子刘*希,原告刘*才、林*春曾与刘*勇、刘*希达成赡养协议,由刘*勇赡养刘*才,刘*希赡养林*春。
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才、林*春和被告史*兰、刘*志因刘*勇死亡共同获得赔偿款61120元,其中,10827.30元属于原告林*春所有,18975.90元属于原告刘*才所有,14592.90元属于被告史*兰所有,16723.90元属于被告刘*志所有。
据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当事人说原告:按继承法平均分割被告:应留出孩子生活费
原告刘*才、林*春诉称,二原告之子刘*勇因交通事故于2005年6月28日死亡。2006年6月20日经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又经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获得赔偿款4万元,经金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付工伤补助金2.1万元、丧葬费120元,合计61120元,因被告史*兰阻挡,原告方未能领取应获得的赔偿款。请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平均分割6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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