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工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廖某,男,24岁,湖南人,2010年初在张某与黄某合伙开办的木制品加工厂从事木工开料工作。
2010年12月5日上午九点许,廖某不慎在开料过程中,左手大拇指被电锯割伤。
事发后,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受伤手指活动受限。
廖某遂向张某及黄某索赔,但遭拒。
2011年1月16日,廖某找到陈-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欲起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难点:
1、廖某和张某和黄某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的用工协议。
2、张某和黄某之间的合伙关系无证据。
3、廖某的受伤事实尚未用证据固定。
4、廖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尚未鉴定。
5、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的法律适用。
律师代理工作:
针对本案的难点问题,律师通过后补的方式确立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以及因工作受伤的事实,完全获得了法院认可,本案依法立案以后,经申请法院对廖某的伤情做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廖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摘录: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否认原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原告等与被告妻子在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对原被告间的雇佣关系予以佐证,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1、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诊记录等本院酌情确定为**元;2、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上海地区连续居住并工作一年以上,故本院以上海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共计**元;3、护理费,……;4、误工费,……;5、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留下后遗症,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且原告主张的数额尚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6、医疗费,……;7、营养费,……;8、鉴定费,该费用系与本起事故相关的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9、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本院酌情确定为**元。对于上述费用,因原告在工作中未尽安全谨慎义务,故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至于被告要求案外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被告所称属实,则也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后再行向案外人追偿。综上所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廖某…………各项费用共计**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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