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精神损失还是物质损失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注:第二十九条专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进行的赔偿,这对于死者及其亲属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属于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安慰,同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且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对象是死者,数额是死者财产收入的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赔偿数额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按照新发优于旧法的原则,该司法解释实际上间接宣告之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被废止。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奠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是物质性损失赔偿的法律地位。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的赔偿项目。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