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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疲劳在家死亡,用工方是否要担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过度疲劳在家死亡,用工方是否要担责
如果没有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是日结的,那么劳动者和用工方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确定劳动者是由于在用工方那里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用工方应当对劳动者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用工方应当考虑他所雇佣的人的身体状况,连续三天没有休息包装桔子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用工方是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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