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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受工伤如何索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帮工受伤:受助一方要负责

魏某是朝阳县人,2012年来某市打工,认识了李某,并成为朋友。当年12月7日16时许,李某找魏某帮忙在自家的建材店内墙上钉钉子,魏某不慎将左眼崩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果。

魏某失去了打工能力,又因治病使自己生活陷入困境,遂向李某求助。但李某竟称两人不是朋友,只是认识,他没有请魏某帮助干活。李某想推卸责任,让魏某彻底寒了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请魏某去他家的建材店内钉钉子,其实质形成了一种无偿帮工关系,魏某在给李某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且在李某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拒绝魏某帮工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李某是受益者,魏某是在为李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结合本案实际来看,魏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魏某4.4万余元。

律师点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提醒大家,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以及安全技术方面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

坠井骨折:发包不慎吃苦头

张某是普兰店人,2012年8月,通过同乡赵某介绍,到大连某公司承建的某山庄工地干活,口头约定每日工资400元。2012年8月6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掉入工地现场的地下井中,造成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的后果。张某将大连某公司告上法庭。

大连某公司辩称,公司与张某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作为工程承建方,已将其外墙镶贴工程部分分包给他人,所以张某受伤应由他人负责。

法院认为,大连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分包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明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系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大连某公司应当与接受分包业务人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有权向大连某公司或接受分包业务人任何一方主张其赔偿责任,故大连某公司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导致自己坠入井坑中并受伤,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赔偿张某4.2万余元。

律师点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给我们一个警示: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时,作为发包企业的领导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核实,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安全,以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击致残:雇主疏于管理要担责

张某是本溪人,2011年底受雇于关某在某镇建设大棚,大棚上方两三米处架设有6600伏高压线路。张某手拿6米长的卡槽准备安装棚顶时,突然卡槽被高压线吸附,张某被电击倒,双手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张某将关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关某与某后勤公司私下签订了供电协议,并架设电线杆、安装将6600伏变为380伏的变压器。然后关某在自己架设的裸露高压线下建设大棚,后勤公司也未对其行为予以制止,二被告共同的行为致使该高压线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在大棚顶上作业时,应当了解高压电线的危险性,尽量远离棚顶上方的高压线,张某在本事故中存在过失,应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关某赔偿张某53万余元,某后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给使用雇工的雇主敲响了警钟:一方面,雇主在选择雇工的时候,要认真履行选任职责,不能雇用素质不高的人员;另一方面,雇主还要加强对雇工的管理,使雇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否则,疏于管理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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